環境條件與規定不同時溫升限值修訂
當電動機運行地點的海拔和環境溫度與基本使用環境條件不符時,首先要修正的是電動機溫升限值。因為運行地點的海拔和環境空氣溫度對運行中的電動機繞組溫度有一定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因電動機的絕緣等級、冷卻方法和防護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當環境溫度升高后,空氣密度會減少,單位體積空氣在單位時間內所帶走的熱量隨之減少,則電動機的散熱條件變壞。環境溫度升高時,即便繞組溫升值相同,繞組溫度也會增高,電損耗會略有增大。所以,當運行條件與規定的基本使用環境條件不同時,電動機繞組溫升限值應作如下修正。
(1)如制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在40-60℃之間時,規定的溫升限值減去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應高于40℃的差值。
(2)如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在0-40℃之間時,溫升限值一般不增加。若制造廠與用戶之間已達成允許增加溫升限值協議,其值也應不超過指定最高環境溫度低于40℃的差值,且最大為30K。
(3)如電動機的使用地點海拔超過1000m,但不超過4000m,而最高環境溫度又未作規定時,則認為由海拔引起的冷卻效果的降低,可由最高環境溫度因海拔增加而相應的降低得到補償,溫升限值不作修正。
海拔在1000m以上,每100m所需的環境溫度降低補償值規定,按溫升值的1%折算。
(4)如指定的最高環境溫度或實際最高冷卻介質溫度超過60℃或低于0℃時,或者運行地點的海拔超過4000m時,溫升限值應由制造廠和用戶協議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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